
公告日期:2025-04-24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允、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参股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包括:
(一)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
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
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
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
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 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
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 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
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 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
(七) 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八) 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制成品。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以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