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本公司控制或者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本公司参股公司与本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的数额,适用本制度规定。
前款所称“由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是指本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基于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者联营协议的规定,本公司能够控制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经营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受托或者委托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二)资产交易:有形、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收购兼并;出让或者受让股权;合作研究与开发或者技术项目转移;
(三)投资:合作、共同投资设立企业或者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或者资源;
(四)债务: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代表本公司或者由本公司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担保;
(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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