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深登记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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