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0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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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华统股份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集团”、“增持人”)于 2024 年 9 月
4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5 日止的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向本次增持相关方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本次增持相关方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本次增持所涉
及的有关问题向本次增持相关方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增持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本次增持相关方作出了书面询问,并取得了本次增持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本次增持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华统股份的股份,与华统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本次增持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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