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本行、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本行发生的重大事
项,本行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
(五)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符合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披露方式、时间、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本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本行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行发生的或与本行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本行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本行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本行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本行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本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行的报道,以及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本行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本行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本行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本行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
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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