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5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8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10
第五章 股东会的议事与表决......13
第六章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23
第七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4
第八章 附 则......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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