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零二五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泽昌证字 2025-03-04-04
致: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受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对道恩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道恩股份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本所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补充释义。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道恩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自然人签署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等文件,核查范围内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六个月至《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
2024年 4 月 29日至 2025 年 4 月 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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