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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00:42:14 股吧网页版
道恩股份: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零二五年四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编号:泽昌证字 2025-03-04-02
致: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泽昌”或“本所”)受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道恩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道恩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东道恩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对道恩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道恩股份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供道恩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现本所按照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证券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经上市公司申
请,上市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10 月 29日上午开市时起开始停牌。

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始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保证本次交易未对外泄露。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市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及时向深交所进行报送。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并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并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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