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零二五年四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泽昌证字 2025-03-04-01
致: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修正)》《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修正)》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道恩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录
释 义...... 1
第一节 引言 ...... 3
第二节 正文 ...... 5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 5
二、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15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29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要协议...... 30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31
六、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53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3
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58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59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境内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70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71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2
十三、结论性意见...... 82
第三节 签署页...... 8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简称 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道恩股 指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份
道恩钛业、标的公司 指 山东道恩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钛业有限 指 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道恩钛业前身
道恩有限 指 龙口市道恩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道恩股份前身
道恩集团、补偿方 指 道恩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道恩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泰昇 指 烟台泰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烟台泰旭 指 烟台泰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荣盛储运 指 山东荣盛储运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新创联 指 新创联钛业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标的公司的参股
子公司
天福钛业 指 承德天福钛业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参股子公司
无锡宝腾 指 无锡宝腾国贸有限公司,已于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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