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道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零二五年四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道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
购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泽昌证字 2025-03-04-03
致: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股份”)委托,作为道恩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东道恩钛业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道恩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录
释 义...... 3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8
三、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8
四、结论意见...... 9
第三节 签署页 ......1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简称 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道恩股 指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份
道恩集团、收购人 指 道恩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道恩钛业 指 山东道恩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道恩钛业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指 1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
道恩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泰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 指 烟台泰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宋慧东、李建立、
马文、徐萍、闫靓、高殿喜、曹波、姜晓燕、韦国敏、程
梦琳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本所出具的《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道恩集团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山东道恩高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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