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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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129 号
致: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
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4 座 23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122,995,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359%。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人共 94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23,400,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204%。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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