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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9 19:33:08 股吧网页版
弘亚数控: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42F/41F/31DE/2403/2405,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09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33/FY/2025-1680
致: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亚数控”)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 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 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 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 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 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 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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