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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证照、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未了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离职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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