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董事会决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者各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者第 4 项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1. 第(二)项规定的 12 类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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