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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0 20:47:14 股吧网页版
裕同科技:关于收购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向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点投资”)收购其持有的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研科技”“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51%股份。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定价参考,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标的公司 100%股份整体估值为 88,000 万元人民币,以此计算本次 51%股份的收购价为 44,880 万元人民币,其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为 44,880 万元人民币,公司与观
点投资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签署《关于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
份之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华研科技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夫妇合计持有观点投资 10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关联股东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交易估值较高,约定了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相关条款,承诺业绩增长较快,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标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业绩承诺的实现取决于未来市场
环境、产业政策、客户需求等因素,若未来相关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对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经营前景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存在目标公司无法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
针对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本次交易中相应设置了交易对方应承担的业绩补偿责任,同时本次股份转让款还根据业绩承诺期设置了针对性的分期支付安排,上述安排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5、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基于对标的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的综合评估,约定了估值调整相关安排。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的实际平均扣非净利润大于或者等于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的承诺平均扣非净利润的 120%,则目标公司整体估值调整为:业绩承诺期实际平均扣非净利润*10 倍 PE,但经过估值调整后的目标公司整体估值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32,000 万元。若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触发上述估值向上调整情形,公司需以现金方式向观点投资支付因估值调整产生的股份转让款差额【计算公式:估值调整后的目标公司 100%股份整体估值*51%—公司已向观点投资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44,880 万元】。

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本次收购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旨在立足现有包装业务的基础上,加大精密零组件和模组等产业业务布局,进一步丰富产品结构和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为公司第二增长曲线注入新动能。
公司拟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向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定价参考,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标的公司 100%股份整体估值为 88,000 万元人民币,以此计算本次 51%股份的收购价为 44,880 万元人民币,其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
为 44,88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与卖方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签署《关于东莞市华研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之转让协议》。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夫妇合计持有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于2026年2月10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关联董事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回避表决,其他全体董事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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