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7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公司系统内发布实施。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
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
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三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
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
公司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
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
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
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
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
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
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销售及收款、采购
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
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
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
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
程序。
第二章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条 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
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
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
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
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
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
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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