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7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
账户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名下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届满前离任的,规则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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