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7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审计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及质量评估。包括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组织开展子公司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招标选聘、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的提名审议,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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