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7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职权并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股东在股东会发言或质询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股东要求在股东会发言的,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按顺序发言或提出问题;
(二)每一股东发言以及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回答应言简意赅;
(三)列入股东会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由股东审议讨论;
(四)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十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干涉、影响他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经济利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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