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7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全面、有效提升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公司及子公司名
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若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第九条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
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
系的单位,公司原则上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
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
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
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十五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
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
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进行计算,币种为人民币,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对外捐赠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并及时披露:
(一)捐赠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50%(不含 50%本数,下同),该捐赠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捐赠标的(如实物资产)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捐赠涉及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