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北 京 市 汉 坤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汉坤(证)字[2025]第 40553-5-O-10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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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汉 坤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汉坤(证)字[2025]第 40553-5-O-10 号
致: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贝肯能源”)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
出具了“汉坤(证)字[2025]第 40553-5-O-1 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汉坤(证)字[2025]第 40553-5-O-2 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1 月 9 日,深交所下发《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50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及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内的相关更新情况,本所及经办律师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
出具了“汉坤(证)字[2025]第 40553-5-O-6 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深交所要求,本所律师就《问询函》中的部分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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