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汉坤(证)字[2025]第 40553-5-O-2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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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 发起人和实际控制人......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3
八、 发行人的业务......13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1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3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4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5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2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7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8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8
二十、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9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30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3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40553-5-O-2 号
致: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而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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