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5-084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先生的通知,陈平贵先生与袁遵虎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根据陈平贵先生与袁遵虎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袁遵虎先生作为陈平贵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在相关事务中采取一致行动。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陈平贵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6,455,3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6%;袁遵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9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
双方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完成协议的签署。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陈平贵(身份证号码:650204********)
乙方:袁遵虎(身份证号码:650203********)
鉴于:
甲方、乙方无关联关系,现分别持有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或“公司”)部分股权,贝肯能源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828)。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贝肯能源股份 26,455,3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6%,甲方是贝肯能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乙方持有贝肯能源股份1,9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
本协议的签署,不存在对贝肯能源日常经营管理及法人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具体约定如下:
1.双方同意,在协议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2.双方同意,在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3.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行使权利时,其应采取一致行动的股权范围包括其直接、间接持有的股权以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公司的所有股权。
4.双方同意,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前,就股东会审议事项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表决意见,保持投票表决的一致性;如经沟通协商,双方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按照甲方意见为准,在股东会上按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5.甲乙双方任一方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行使提案权时,应事先与另一方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经沟通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均应按照甲方的意向提出、修改或不提出相应提案或临时提案。
6.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书面通知要求及时出席股东会,如确实无法出席应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股东或本协议另一方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应根据甲乙双方协调一致的结果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相应表决的意见。
7.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影响双方各自的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权、公司资本公积金等转增的股本、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返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8.本协议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9.协议双方均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与公司其他股东签署其他一致行动
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也不会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10.本协议所述诸项条款独立、可分割,任何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力。
11.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双方违约,则根据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作为争议解决管辖法院。
1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15 日。本协议经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署解除协议。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陈平贵先生与袁遵虎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和决策的高效,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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