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当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查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十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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