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并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 人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核程序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在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认为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 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并在申请 文件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秘办归档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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