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等规定。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联络员以及参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准确原则。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
误导性陈述,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三)完整原则。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公司应在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办法确定的时限内,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核与报送。对于临时报告,应在触及披露时点的第一时间(通常为两个交易日内)启动披露程序,确保信息得以及时披露,不得延迟。
(五)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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