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关于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登记、备案和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对其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四)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登记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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