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5.04.28
目录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 8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2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4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6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6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7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18
九、结论意见...... 18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争民爆”)的委托,担任高争民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藏国资发〔2020〕177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自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高争民爆工商档案,高争民爆系由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高争(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7 年 06 月 08 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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