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及独立董事、监事和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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