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21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4月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了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结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修改,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
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全文“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原第十条分开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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