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于2025年8月19日裁定受理东莞市铭尚贸易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
请,并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中装公司的
管理人。2025 年 12 月 18 日,贵院裁定批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由中装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执行。
根据中装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报告》,截至 2025 年12 月 30 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管理人现就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中装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获得贵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4 个月,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亦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支付的受让股票的对价已支付完毕,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或
者重整投资人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中装建设与受托人签订设立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进行一次性现金偿付的各类债权已经支付完毕,或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用于清偿债务的股票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全程监督中装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对中装公司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对执行工作的成效进行监督,其中对以上四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等涉及的核心工作予以着重监督。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根据中装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且经管理人审查,中装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支付的受让股票的对价已支付完毕,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
1. 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支付的受让股票的对价已支付完毕
根据重整计划及管理人、中装公司与重整投资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在满足相关条件时,重整投资人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指定账户
支付受让转增股票对价的相应价款。截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管理人银
行账户已收到上海恒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总金额为 1,337,236,413.40 元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 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
根 据 重 整 计 划 , 以 截 至 2025 年 9 月 19 日 中 装 公 司 总 股 本
960,135,993 股(不含 942,200 股库存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约
10.31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989,864,007 股股票。转增完成后,中装建设的总股本增至 1,950,000,000 股(不含 942,200股库存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中, 739,864,007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支付的现金对价将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清偿各类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等全部现金支出、补充重整后公司流动资金;250,000,000 股用于清偿中装公司债务。
2025 年 12 月 18 日,管理人向贵院提交《关于请求协助执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票业务的申请》,请求贵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中装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转增股票的登记手续,将转增出的989,864,007 股股票(证券代码:002822,证券简称:*ST 中装)在股权登记日当日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即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号:0899507755)。上述转增股份中,分配给重整投资人的共计 739,864,007 股为首发后限售股
(其中 312,000,000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427,864,007 股限售期为 12 个
月);250,000,000 股为无限售流通股。
2025 年 12 月 19 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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