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2 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电话:(86)755-83025555;传真:(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518048;网址:huashanglawyer.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公司出席《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号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20日和2025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和《关于收到法院决定书及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
3、公司于2025年1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的《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出资人组会议通知》”);
4、公司于2025年1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的《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
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6、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或机构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4)粤03破申547号《民事裁定书》 , 深圳中院裁定受理东莞铭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中装建设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025年11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等文件。该通知载明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召开方式、会议登记、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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