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破产重整新规及市场实践,您描述的情况存在对规则的误解,需澄清以下几点:
关键规则澄清
价格下限规则
新规要求重整投资人取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参考价(20/60/120日交易均价)的50%,例如:
若参考价为4元 → 定增价不得低于2元
若参考价为2元 → 定增价不得低于1元
与历史重整协议价(如1.55元)无直接关联
3.1元的误读分析
假设1.55元是过去某次重整价,其2倍(3.1元)仅是数学计算值,新规从未将此数值作为市场价标准
现行规则只要求定增价 ≥ 参考价×50%,无"股价必须长期低于某绝对值"的规定
重整实施的客观条件
实际重整推进需同时满足: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
投资人认购价格符合同期监管要求
与股价是否低于3.1元无必然联系
关键规则澄清
价格下限规则
新规要求重整投资人取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参考价(20/60/120日交易均价)的50%,例如:
若参考价为4元 → 定增价不得低于2元
若参考价为2元 → 定增价不得低于1元
与历史重整协议价(如1.55元)无直接关联
3.1元的误读分析
假设1.55元是过去某次重整价,其2倍(3.1元)仅是数学计算值,新规从未将此数值作为市场价标准
现行规则只要求定增价 ≥ 参考价×50%,无"股价必须长期低于某绝对值"的规定
重整实施的客观条件
实际重整推进需同时满足: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
投资人认购价格符合同期监管要求
与股价是否低于3.1元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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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05:13:51
发布于 广东
要正式重整协议签订,中装必须长期低于重整协议价1.55的2倍即3.1元。
根据2025年实施的新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低价套利并引导长期价值投资。
具体规则及背景如下:
价格下限标准
- 重整投资协议中,股份价格需以市场参考价为基准,市场参考价定义为协议签订日前20日、60日或120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 若市场价波动剧烈,监管部门可通过最低50%的限制确保定价合理性,避免重整过程中利益输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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