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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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装转 2”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装转 2”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中装建设”)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中装转 2”)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得到中装建设如下保证:中装建设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中装转 2”2025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中装转
2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各债券持有人。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会议出席人员及权利、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记名
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上午 10 点召开。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赵海峰主持。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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