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五) 收购股权、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六)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公司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按照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指引进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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