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或人员,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三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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