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融资和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 务安全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 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为自身 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适用《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人”的定义。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 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融资和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5%(含 15%)的融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
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的 15%但未超过 30%(含 30%)的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的 30%的、或达到前述标 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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