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 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和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 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 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 出的承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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