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是指所有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要求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 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 主体。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将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除依法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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