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 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
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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