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
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本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