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至少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在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汇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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