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看PDF原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等应当披露的,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部门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的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也应当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原则,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