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理财业
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
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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