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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从事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相关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有关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

(7)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8)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四)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六)款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三条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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