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1 19:06:13 股吧网页版
路畅科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高级管理人员蒋福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9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的高级管理人员蒋福财先生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7,9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公司近日收到总经理蒋福财先生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蒋福财

2、截至本公告日,蒋福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蒋福财先生拟减持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时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蒋福财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47,9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总经理蒋福财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并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蒋福财先生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蒋福财先生本次减持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蒋福财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蒋福财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蒋福财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