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业务”,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禁止公司以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的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公司不进行任何以单纯投机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八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开展的金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二)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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