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宜(不含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质押等交易事项,总经理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以上任一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含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质押等交易事宜,董事会可以在下列限额内审议决定,超过以下任一标准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证券投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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