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以现金股利为主,股票股利为辅。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顺利实施。
第三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
(一)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三)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股利为主,股票股利为辅;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第六条 公司股利分配的依据为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同时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第七条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比例分配股利。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八条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九条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第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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