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特此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审批或备案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中,交易对方郅立鹏、陈继朝、杨波、青岛华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青岛合兴晟景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标的资产存在质押情形。针对前述质押事项,上述交易对方已出具相应承诺,承诺将按照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收购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交易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上述质押股份的解押手续,保证标的资产交割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时,本次交易协议亦已对该等标的资产的解除质押安排作出约定。在上述标的资产质押事项全部解除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标的资产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
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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